浙江省皮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7-2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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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企业及行业部门在标准提升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建立皮革行业技术专家服务平台,规范我省皮革工业产品的生产、使用、研发、监督检验、经销、管理等,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开展皮革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浙江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浙江省皮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代号:ZJQS/TC18)。
第三条 标技委将根据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先进性、产品及其生产的标准化要求,确定先进的标准作为目标,引导企业的发展,以此推动我省皮革标准化体系与国际接轨。标技委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标准化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标技委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单位委员开展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本省级标技委的标准化工作能力。
第四条 标技委的专业领域包括:皮革;毛皮;合成革;由皮革、毛皮、合成革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鞋类;箱包;羽绒羽毛;皮革化工产品及其涉及的原辅料;皮革装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再生产品。
第五条 标技委是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六条 标技委秘书处设在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
第二章 标技委的职责
第七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及有关规定,鼓励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提出本专业领域制定、修订浙江省地方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对审查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十条 促进检测技术成果和相关科技规范的转化。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促进本专业各个领域的标准化进程。
第十二条 跟踪和研究本专业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提出有关标准化技术工作的建议。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对负责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性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工作中,承担本专业领域内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新产品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委托部门提交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标技委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企业标准制定、修订、审查、咨询等技术性服务工作,并组织和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十六条 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建要求和程序
第十七条 标技委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人员为主体。标技委的组成方案,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每届标技委委员任期为四年。
第十八条 标技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单位委员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设观察员。
第十九条 标技委委员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研发、质量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应的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担任。单位委员由专业领域内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担任。委员单位由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单位组成。各单位委员可选派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代表参加标技委工作。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单位委员以及顾问和观察员等的产生,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标技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承担。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秘书处负责处理标技委的日常工作。标技委和秘书处的印章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一条 标技委年度工作计划由委员大会通过,由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技委可成立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分委会、工作组由秘书处管理,并定期向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委员、单位委员每年需交纳会费,会费由秘书处统一收取,会费金额由委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标技委委员应积极参加标技委工作。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标技委活动,或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技委可予以解聘,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标技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标技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技委应每年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委员在本标技委内有表决的权利,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获取本标技委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顾问和观察员可应邀列席各项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标技委的章程,执行相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十条 委员有接受和完成标技委所交办任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期交纳会费的标技委委员或单位委员,将暂停其会籍,暂停会籍期间不享受委员权利。标技委委员或单位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未履行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所在省级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或单位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或单位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导致所在省级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连续2年未交纳会费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标技委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有关标准化发展的要求,提出本专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三条 标技委根据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和工作组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中应对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标技委秘书处应在会议审查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包括单位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标技委应在每年召开的全体会议上,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汇报经费收支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并书面报告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标技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八条 标技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 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以及委员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三) 委员单位等成员交纳的会费;
(四) 开展技术性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 有关方面对本标技委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标技委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标技委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 向标技委委员、通讯成员提供文件和资料所需费用;
(三) 对制定、修订标准科技活动工作提供的经济补助;
(四) 标准编写审查费;
(五) 跟踪和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所需费用;
(六) 秘书处活动经费;
(七) 其它标技委活动支出。
第四十条 标技委秘书处应对标技委经费进行管理。标技委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技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上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标技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补充修改内容,需经标技委会议讨论决定且须半数委员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皮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