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皮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2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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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和《浙江省皮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19年)》的规定,为组织和开展浙江省皮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的工作,规范和发挥标技委秘书处的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标技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标技委的各项决议,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标技委秘书处设在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秘书处的工作纳入中心的工作计划。副秘书长单位协助秘书处承担单位处理标技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标技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负责提出皮革行业标准体系、标准化科研项目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草案,提交标技委审议。
第六条 承担标技委各项活动的准备工作,做好标技委有关文件的起草、汇总工作,制订具体措施贯彻和实施标技委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七条 负责组织标准审查会(或函审),与主任、副主任委员共同商议标准审查形式。秘书处在审查会前一个月或函审前两个月把标准送审稿发给委员及审查者。
第八条 负责处理日常来往文电、信件等,及时向主任、副主任委员请示工作。
第九条 负责承办皮革行业内重要标准的宣贯及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负责与相关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学会(协会)和企事业等单位保持联系,并与之协调、沟通标准化等工作事宜。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与全体委员保持密切联系,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不定期向委员通报皮革行业标准化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标准化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标技委的经费管理,安排专人管理标技委有关印章。
第十三条 标技委年会休会期间,做好委员和顾问的管理,及时向标技委汇报有关委员和顾问的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办理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标技委秘书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秘书处召集,秘书长主持。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必要时可召开秘书处扩大会议。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存档。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并抄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委员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十七条 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标技委“浙江省皮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由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标技委印章由主任委员批准使用,并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第六章 文档管理
第十九条 标技委文件发文由主任委员批准,秘书处文件发文由秘书长批准,分别加盖标技委印章。
第二十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正式来文,由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统一编号登记后,报送相关人员签收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标技委经费年度计划和日常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按年度标准化工作任务、年会的内容及其他业务活动等的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提出开支项目及预算计划,经与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后,由主任委员批准实施。每年将活动经费的实际开支情况进行汇总,向各委员、单位委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标技委经费由挂靠单位设立专项账册,秘书长负责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标技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皮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同时废止。